舆情监测: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17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编制虚假的报表,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其罚款20万元。
同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18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郑飞田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编制虚假的报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飞田警告并罚款1万元。
舆情监测: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21年第19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郑学娟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编制虚假的报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学娟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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